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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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同一科室之職務有調動意願之調動排序,以年資較長者優先。年資之計算,以最近一次異動至所屬科室之日起算,股長以其派兼或異動至所屬科室之日起算。年資相同者,以至本院服務之報到日期較早者優先。報到日期相同者,以年長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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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第5條,對同一科室職務調動的排序原則如下:首先,年資較長者優先,年資的計算是從最近一次異動至所屬科室的日起計算。其次,股長的年資計算是從派兼或異動至所屬科室的日起計算。如果年資相同,則以本院服務的報到日期較早者優先。如果報到日期也相同,則以年紀較長者優先。 舉例來說,假設有兩位書記官,A和B,他們都在同一個科室工作。如果A最近一次異動至該科室的日比B早,那麼A的年資就會比B長。根據這個原則,A將被優先考慮調動,並且在調動排序中優於B。如果A和B的年資一樣,則將比較他們的報到日期,報到日期較早者將被優先考慮。如果報到日期也相同,那麼年紀較大的人將優先考慮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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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