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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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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同一科室任職(含年度統調、考試分發、公、傷假或其他因素回職薪)未滿兩年、派兼總務科以外之其他行政科室股長未滿兩年或首次派兼總務科股長未滿五年者,不得調動。但有特殊原因簽請院長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第4條的規定,對於同一科室任職未滿兩年的人員,以及派兼總務科以外其他行政科室股長未滿兩年或首次派兼總務科股長未滿五年的人員,是不得調動的。唯一如果有特殊原因的話,可以向院長簽請核准,那麼就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https://newsletter.judicial.gov.tw/CN_web/_ks/cs/content/build/html/463003/463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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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第 4 條規定:「四、於同一科室任職(含年度統調、考試分發、公、傷假或其他因素回職復薪)未滿兩年、派兼總務科以外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