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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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同一科室任職(含年度統調、考試分發、公、傷假或其他因素回職復薪)未滿兩年、派兼總務科以外之其他行政科室股長未滿兩年或首次派兼總務科股長未滿五年者,不得調動。但有特殊原因簽請院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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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第4條的規定,對於同一科室任職未滿兩年的人員,以及派兼總務科以外其他行政科室股長未滿兩年或首次派兼總務科股長未滿五年的人員,是不得調動的。唯一如果有特殊原因的話,可以向院長簽請核准,那麼就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https://newsletter.judicial.gov.tw/CN_web/_ks/cs/content/build/html/463003/463003.html)
- 復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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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