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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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派到職之書記官等同仁(含年度統調、考試分發),先派至刑事紀錄科辦事,逾刑事紀錄科人數總額時,由書記官長視各科室職缺及業務需要,徵詢相關科室主管之意見後,一體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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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第3條,新派到職的書記官等同仁,首先會被派到刑事紀錄科辦事。如果刑事紀錄科的人數已達到總額,書記官長會根據各科室的職缺和業務需求,徵詢相關科室主管的意見後進行一體調派。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 書記官名詞
- 逾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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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