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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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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派到職之書記官等同仁(含年度統調、考試分發),先派至刑事紀錄科辦事,刑事紀錄科人數總額時,由書記官長視各科室職缺及務需要,徵詢相關科室主管之意見後,一體調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第3條,新派到職的書記官等同仁,首先會被派到刑事紀錄科辦事。如果刑事紀錄科的人數已達到總額,書記官長會根據各科室的職缺和業務需求,徵詢相關科室主管的意見後進行一體調派。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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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第 3 條規定:「三、新派到職之書記官等同仁(含年度統調、考試分發),先派至刑事紀錄科辦事,逾刑事紀錄科人數總額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