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性騷擾申調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院長指定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之人員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必要時得聘學者專家為委員。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派兼之。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實際參與表決之人數為準。 性騷擾申調會委員,應按月輪值,以利申訴案件之受理。 性騷擾申調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院刑事廳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