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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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以書面提出之申訴或以言詞作成之申訴紀錄(以下併稱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不合前二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性騷擾申調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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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7條的規定,司法院性騷擾申調會的組成如下: 1. 委員的人數為九人至十三人,由院長指定人員兼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必要時可以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2. 委員中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委員的任期為二年,並且不得有薪酬。任期屆滿後可以續聘,出缺時繼任委員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4. 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可以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5. 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必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能做出決議。若可否同數時,則由主席決定。 6. 委員應按月輪值,以利申訴案件的受理。 7. 性騷擾申調會的幕僚作業由司法院刑事廳辦理。 參考資料: 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https://dep.moj.gov.tw/ct.asp?xItem=364694&CtNode=15756&mp=1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蓋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業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據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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