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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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性騷擾申調會接獲本法第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性騷擾申調會接獲性騷擾申訴而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該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知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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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8條,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性騷擾申調會提出申訴。申訴人應該準備申訴書,並在其中載明相關事項,如申訴人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就學或工作單位、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有法定代理人的話也需要提供其代理人的相關資料(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有委任代理人的話需要提供委任書以及申訴的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申訴的日期等。另外,如果申訴是以口頭方式提出的,受理該申訴的人員或單位應該製作一份包含前述事項的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閱覽後確認無誤,申訴人需要在紀錄上簽名或蓋章。如果申訴書或言詞紀錄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可以補正的話,申調會應該在十四天內通知申訴人補正。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司法院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小組訪談紀錄(申訴人)」和「司法院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小組訪談紀錄(被申訴人-即駱員)及被申訴人陳述書」,這些文件可以作為申訴書的相關證據。
- 性騷擾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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