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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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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性騷擾事件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性騷擾申調會應即移送臺北市政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9條規定了性騷擾申調會的調查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當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性騷擾申調會應在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若不受理的話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後備案,並且在二十日內向當事人及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書面通知不受理。如果決定受理該案件,則應在申訴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並且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和被申訴者的隱私權,調查結束後,會將結果製成調查報告書,提交給性騷擾申調會評議。性騷擾申調會會議原則上是不公開的。在開會時,應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並邀請他們到場說明;也可以邀請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性騷擾申調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和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有關性騷擾事件的調查和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的理由、再申訴的期限(從調查通知到達的次日起三十日內),並說明再申訴的機關是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如果申訴案件被評議成立,可以給出懲處,要求被申訴人以書面保證不再有類似行為,或提出其他處理建議。評議結果應經院長核定後,移請人事處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懲處或其他相關事項的處理。 參考資料: 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Node=23527&mp=50&ccc=1)

  • 性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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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9 條規定:「九、性騷擾事件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性騷擾申調會應即移送臺北市政府決定不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