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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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對性騷擾事件,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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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適名詞
- 懲戒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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