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十八、性騷擾申評會之調查報告書,由本院職員以外人員撰寫,得支領撰稿費;受邀之專業人士出席會議,得支領出席費,且得衡酌實際情況,支領交通費及住宿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8條的規定,如果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最高行政法院可以依據相關法規對申訴人所指控的相對人進行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果涉及刑事責任,最高行政法院應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而如果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最高行政法院可以依據相關法規對申訴人進行懲戒或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公職人員貪瀆治罪條例》第32條規定:對於涉及貪污行為的公職人員,應依法處理,並視情節輕重可依照該法第5條規定,對其進行調職、降職、減薪、免職、退職、開除或其他處分。另外,根據《公職人員保障法》第18條規定:對於公務人員認為違法或不當的刑事訴訟或行政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復審。根據以上法規,最高行政法院在面對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時,可以依照相關法規對相對人進行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同時,如果涉及刑事責任,最高行政法院應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如果性騷擾行為證實為誣告,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對申訴人進行懲戒或處理。 參考資料: 1. 公職人員貪瀆治罪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8月13日)。 2. 公職人員保障法(最新修訂日期:2016年12月1日)。
- 性騷擾名詞
- 業名詞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