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本院為防治性騷擾事件,設置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納建言,並將相關資訊公告周知;知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立即處理並檢討防治措施。 本要點適用對象於非本院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院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十七、本院為防治性騷擾事件,設置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納建言,並將相關資訊公告周知;知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立即處理並檢討防治措施。 本要點適用對象於非本院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院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