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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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經院長核定之性騷擾申評會決議有效執行,並避免發生同事件或報復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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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6條規定,性騷擾申評會所需的經費將由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預算項下提供支應。該規定確保了性騷擾申評會能夠有效運作並執行其職能,包括調查性騷擾申訴、評估事實及提供適當的解決方案等。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訴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並為受到性騷擾指控的當事人提供適當的保障和支持。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復名詞
- 等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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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