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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本院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及監督,確保經院長核定性騷擾申評會決議有效執行,並避免發生同事件或報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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