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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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各級主管人員於知悉有性騷擾事件時,應通知本院依相關規定辦理,且不得因所屬同仁提起申訴、作證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如有前開情形並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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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到的法規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5條規定,性騷擾申評會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時,可以獲得撰稿費;而邀請的學者專家出席性騷擾申評會時,可以獲得出席費。其中,具體的撰稿費及出席費的金額,以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為準。根據法規的附件或相關規範文件中可能提供了更詳細的資訊。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2018年修訂版。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予以名詞
- 前開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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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