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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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當事人對於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性騷擾申評會提起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其申復之二十日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申復應以書面並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議書影本,向性騷擾申評會為之。性騷擾申評會認申復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議;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議,並通知申復人、申復之相對人及相關單位。 申復處理程序除另有規定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 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保障對象之當事人如對決議不服,得於三十日內經本院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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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4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院為防治性騷擾情形,設置申訴專線電話(02-23113691 轉 503)及信箱([email protected]),以接收工作者的建言。 2. 知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本院應立即處理並檢討防治措施。 3.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非本院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院應詳細辨識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並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並在事前詳細告知工作者相關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官方網站,最高行政法院確實設置了專線電話和信箱,以接收工作者的建言和申訴。工作者可以撥打02-23113691轉503的專線電話或發送郵件至[email protected]。這些通道可用於提交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的相關資訊或提供建議。
- 當事人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申復名詞
- 期間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 暨名詞
- 復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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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