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當事人對於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性騷擾申評會提起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其申復之二十日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申復應以書面並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議書影本,向性騷擾申評會為之。性騷擾申評會認申復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議;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議,並通知申復人、申復之相對人及相關單位。 申復處理程序除另有規定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 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保障對象之當事人如對決議不服,得於三十日內經本院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