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證據。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報請院長依法懲處或解除其聘(派)任。
十三、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證據。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報請院長依法懲處或解除其聘(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