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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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證據。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報請院長依法懲處或解除其聘(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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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3條,最高行政法院應該採取事後的追蹤考核監督,確保對性騷擾申訴所做的決議之懲戒或處理措施能夠有效執行,以避免同一事件或報復情事的發生。具體的執行方式和措施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要保護受到性騷擾申訴的人,並確保他們在工作場所中能夠得到公正和適當的對待。 範例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3條之規定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自己的相關文件,如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申訴及處理辦法等文件,以瞭解具體的執行方式和措施。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法益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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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