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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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確定或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三)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 (四)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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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2條,該法規規定了主管人員不得因為所屬同仁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並且經查明屬實,就需要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予以必要的處分。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逾期不補正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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