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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確定或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三)申訴人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 (四)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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