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十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於申訴案件的決議有異議時,可以在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復。如果申復的事由發生在決議書送達之後或者知悉在決議書送達之後,則申復的二十日期間從知悉時起算。 申復應以書面形式並附帶理由,連同原申訴決議書的影本一起提交給性騷擾申評會。性騷擾申評會如果認為申復沒有理由,則應維持原申訴決議;如果認為申復有理由,則應修改原申訴決議並通知申復人、相對人以及相關單位。申復的處理程序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適用申訴程序的相關規定。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的相關法規,以了解該規定的具體內容和適用情況。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