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性騷擾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評會申請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性騷擾申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與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性騷擾申評會應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