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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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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性騷擾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評會申請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性騷擾申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與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性騷擾申評會應命其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0 條,當事人若有輔導或醫療的需要時,性騷擾申評會可以建議相關單位協助將當事人轉介至專業的輔導或醫療機構。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當事人在處理性騷擾事件時得到適當的支援和協助,以維護其身心健康。具體的轉介方式和程序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安排,以確保當事人能夠獲得適切的輔導和醫療服務。這一點在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小組訪談紀錄及申訴決議書中有相關的案例和相關的參考資料。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同一性名詞
  • 騷擾名詞
  • 之虞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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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