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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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解委員應本於雙方之最佳利益,如涉及未成年子女,並應優先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協助雙方成立調解,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當事人為不正確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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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6條,調解委員在履行職務時應本於雙方當事人之最佳利益,特別當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應優先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調解委員在協助雙方達成調解時,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提供欺罔性的告知,以免導致當事人做出不正確的判斷。這條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並確保調解委員遵守倫理規範和專業操守。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宗家庭紛爭的調解案件,父母離婚後爭議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根據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6條的規定,調解委員在處理這個案件時應首先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並確保告知父母有關子女權益的相關法令,以幫助他們做出正確的判斷和合意的解決方案。調解委員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以虛偽的方式引導父母進行調解,以免對子女的權益造成不當的損害。
- 故意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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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