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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5.15

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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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解委員應秉持熱誠及耐心,以公正、負責、平和及懇切之態度處理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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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疑有家庭暴力、虐待兒童之情事或危險時,應依法通報並為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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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或成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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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解委員應本於雙方之最佳利益,如涉及未成年子女,並應優先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協助雙方成立調解,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當事人為不正確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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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解委員就調解事件之法律或專業知識不明瞭時,應請求法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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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解委員應謹言慎行,不得為促使調解成立而故為詆毀、中傷或其他有損當事人人格尊嚴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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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解委員不得為其所行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且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代理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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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解委員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執行業務人曾受當事人委任,或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法官應行迴避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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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調解委員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案件外之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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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調解委員應遵守法令及其他符合調解委員自律、自治精神之必要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5.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