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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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解委員應持續充實法律及專業知識、提昇調解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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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4條規定,調解委員應持續充實法律及專業知識、提昇調解技巧。這表示法院調解委員在履行工作時,有義務不斷學習並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巧,以提供更好的調解服務。 根據此法規,調解委員可以參與相關的培訓課程或研討會,以充實專業知識。此外,他們也可以參考最新的法律判例和相關文獻,更新自己對法律的了解。調解委員也可以積極參與專業組織或協會,與其他調解專業人士交流,提升自己的調解技巧和知識水平。 舉例來說,一位調解委員可以參加由司法院或法學院舉辦的法律研討會,以了解最新的司法解釋或判決書。他們也可以閱讀相關的學術文章或法律期刊,以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對於調解實務的重要見解。這樣的學習和充實將有助於調解委員提供更具專業性和可靠性的調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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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