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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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疑有家庭暴力、虐待兒童之情事或危險時,應依法通報並為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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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3 條的規定,調解委員在執行調解工作時,若了解到他人的職務上或業務上的秘密,或是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有義務保守這些秘密。然而,如果發現了家庭暴力、虐待兒童或有危險情況,則應根據法律要求進行通報,並採取適當的處理措施。 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調解委員在執行任務時,能夠遵守相關的倫理規範,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益,同時也確保在涉及到家庭暴力、虐待兒童等嚴重情況下,能夠及時通報並適當處理,以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和安全。該條文也涉及到對於倫理規範的遵守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考量。 舉例如下:如果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知了某個當事人的兒童被虐待的情況,根據這個條文,調解委員有責任依法通報並協助處理這個案件,以保護兒童的權益和安全。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調解委員也需要保持相關的個人隱私和秘密性。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上刊載的「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可供查閱法條內容的正確資料。
- 家庭暴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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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