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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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解委員應力求調解程序之順暢、力謀當事人雙方之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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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2條,調解委員在執行調解程序時,應力求使程序順暢,並致力於達成當事人雙方的和諧。這表示調解委員在執行調解時,要確保程序的順利進行,並致力於找到能夠使當事人雙方和解的解決方案。調解委員必須充分理解當事人的需求和利益,並尋求達成彼此之間的共識和協調。這將有助於維護調解過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並提升當事人對調解程序的信心和滿意度。 這項規範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以及相關法律和法規,如鄉鎮市調解條例。例如,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8條第1項和第19條第1項,調解委員在調解時應採取和平、懇切的態度,並適當地勸導當事人。同時,他們還可以徵詢協同調解人的意見,以制定公正和合理的解決方案,力求達成雙方和解。這些規定反映了調解委員應力求調解順暢和和諧的倫理要求。 參考資料中的範例可以是具體案例,以展示調解委員如何在實際操作中達成調解程序的順利和促進當事人和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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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