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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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解委員應秉持熱誠及耐心,以公正、負責、平和及懇切之態度處理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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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1條規定,調解委員在處理調解事件時應秉持熱誠、耐心、公正、負責、平和及懇切的態度。具體來說,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需要積極參與,保持耐心和熱情,確保公正、負責和平和的處理調解事件。同時,調解委員也要以懇切的態度對待當事人,給予適當的建議,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的意見,制定公正合理的調解方法,力求雙方達成協議的和解。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調解過程的公正性和效力。 參考資料:《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司法院裁判書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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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