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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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解委員應謹言慎行,不得為促使調解成立而故為詆毀、中傷或其他有損當事人人格尊嚴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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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8條,調解委員應該謹言慎行,不得進行詆毀、中傷或其他有損當事人人格尊嚴的不當行為。這項規範旨在保障當事人的人格尊嚴,確保調解過程中的公正性和尊重。例如,調解委員不應該使用侮辱性的言論或行為來影響當事人的判斷力或壓迫其接受不公平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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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