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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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解委員不得為其所行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且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代理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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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調解委員在調解事件中不能充當當事人的代理人,並應避免行為讓人懷疑其代表特定當事人的角色。這是為了確保調解委員在履行調解職責時能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則。 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調解委員在處理調解案件時可能出現利益衝突或偏袒的情況。調解委員的主要職責是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並且根據法律法規提供中立和獨立的建議。如果調解委員同時擔任代理人,可能會影響其對當事人的處理和建議,並且可能讓人懷疑其是否偏袒或利益衝突。 該條規定的範例可以是一名法院調解委員同時為一名當事人的代理人,在處理該當事人的調解案件時出現偏袒現象。這可能會導致其他當事人對調解結果的公正性產生質疑,並可能損害全體當事人的權益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因此,法院調解委員應該遵守這一規定,避免充當當事人的代理人,確保調解程序的公正和中立性。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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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