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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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不得藉機招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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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11條,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不得藉機招攬業務。這條規定旨在確保調解委員在履行職務時不得利用調解過程中的資源或信息來開展或招攬與當事人有關的業務。例如,調解委員不得利用調解過程中所獲得的信息或關係,向當事人推銷自己或他人的產品或服務。該規範的目的是保持調解過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並避免委員因業務利益而對當事人產生不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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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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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