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律異動資料製作格式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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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部分條文修正時,依下列原則製作法律異動資料: (一)針對修正條文,製作異動條文資料。 (二)異動條文集中於某章、節或數章、節時,製作各該章、節全文資料。 (三)得依業務或參考便利需要,(含以上(一)、(二)情形),製作該法律全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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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法律異動資料製作格式第3條的規定,當法律的部分條文進行修正時,需要依以下原則來製作法律異動資料: (一)針對修正的條文,需要進行異動條文資料的製作。 (二)當異動條文集中於某一章、節或數個章、節時,需要製作該章、節的全文資料。 (三)根據業務或參考便利的需要,也可以製作該法律的全文資料。(包括前述(一)和(二)的情況) 根據此規定的例子,例如當構成要件的修正僅涉及文字、文義的修正或者是實務見解的明文化,而不涉及要件內容的變更時,就不屬於新舊法律比較的範圍,而應該根據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來適用裁判時法(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律異動資料製作格式 -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Files.aspx?PCode=J00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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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