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異動資料之法律名稱以修正後之法律名稱為準。該次法律異動公布日期以括號加註於法律名稱之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6.19
司法院法律異動資料製作格式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二、法律修正條文超過全部條文二分之一時,製作法律異動全文資料。
三、法律部分條文修正時,依下列原則製作法律異動資料:
(一)針對修正條文,製作異動條文資料。
(二)異動條文集中於某章、節或數章、節時,製作各該章、節全文資料。
(三)得依業務或參考便利需要,(含以上(一)、(二)情形),製作該法律全文資料。
四、法律條文之書寫,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至第 10 條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依後附樣章之格式。
五、依第二點或第三點之(三)製作異動法律全文資料時,於條文後面附記歷次法律名稱變更及修正條次異動沿革;其他情形,附記當次法律異動資料。
六、法律異動資料之規格如下:
(一)採直式橫書,右邊翻頁,左側中間打 2 孔(打孔位置居中,孔之左邊界距離紙張左邊界為 1 公分,2 孔間距中線 14.8 公分處各3.75 公分,即 2 孔間距 7.5 公分)
(二)頁眉記載法律名稱,使用 20 號顏體,置中排列;首頁隔線下之法律名稱使用 18 號中黑體,置中排列;內文使用 12 號新細明體,左右對齊,固定行高 20 pt。
(三)頁眉下劃漸層雙線之隔線,隔線與內文之左右緣切齊。
(四)天、地之預留距離分別為 2.5 公分、1.5 公分,各頁左、右之預留距離均為 2.5 公分。
(五)各頁頁眉隔線下緣距離第一行文字 1 公分。
(六)頁碼定於頁尾置中。
(七)單行不成頁,如末頁有單行情形,應調整段落,減少該頁。
(八)如末頁為單數頁碼而有少數行文字時,儘量調整減少 1 頁。
七、法律以外之法規異動,業務上有必要時,得比照以上格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法律異動資料製作格式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6.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