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中文新增字型標準作業程序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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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文件所用之重要名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原始提出造字需求之人員。 (二)申請表:指司法院中文新增字型申請表(如附件)。 (三)填表人:指填寫申請表之人員。 (四)承辦人:指司法院資訊處承辦造字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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