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管理司法院中文新增字型之申請、審核及製作,確保造字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2.07
司法院中文新增字型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
貳、名詞解釋
二、本文件所用之重要名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原始提出造字需求之人員。
(二)申請表:指司法院中文新增字型申請表(如附件)。
(三)填表人:指填寫申請表之人員。
(四)承辦人:指司法院資訊處承辦造字業務之人員。
參、標準作業程序
三、填寫申請表之前置作業
(一)填表人對申請人提出之造字需求,須做初步之確認與審核。
(二)填表人填寫申請表前,應利用司法院網站「司法院造字查詢」(網址為 http://www.judicial.gov.tw/jfont/)檢索欲提出之新增字型,是否已有造字。若已有造字請勿再提出,若無相同字型再行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需求為 Big5 者,查詢欲新增字型,係以筆劃數檢索。若不確定筆劃數,請以可能之筆劃數進行多次查詢(例如算得之筆劃數為X ,請以 X-1、X 及 X+1 劃查詢)以確認該字型已否造字。
(四)申請需求為 Unicode 者,查詢欲新增字型,可以多種方式查詢以確認該字型已否造字。
四、填寫申請表及提出申請
(一)填寫申請單位基本資料。
(二)填寫新增字型相關資料。
(三)填寫完成後,依序呈單位主管與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章。
(四)審核通過後,將掃描後之申請表電子檔上傳至司法院問題反應單系統向司法院資訊處提出申請。
五、承辦人對於申請表之審核及回應
(一)檢視申請表各欄位是否填寫完整。
(二)若經司法院資訊處審核不予造字原因為已造字,則將審核結果回覆於司法院問題反應單系統,並填註已造字型之內碼、倉頡碼及注音碼以通知填表人。
(三)若經司法院資訊處審核通過,則同步於 Big5 系統及 Unicode 系統執行造字程序,並於造字完成後,填註已造字型之內碼、倉頡碼及注音碼以通知填表人。
六、承辦人造字流程
(一)至 CNS11643 中文全字庫網站(網址為 http://www.cns11643.gov.tw) 查詢欲新增字型是否存在,若有可參考其筆劃數及注音碼。(二)申請需求為 Big5 者:
1.利用造字工具製作相關字型檔。
2.製作造字對照表。
3.將製作完成之相關檔案,封裝成可供下載使用之壓縮檔 jfontXp.exe,並上傳至司法院外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
jfont/)。
4.更新造字查詢資料庫。
5.一併更新 Unicode 部分。
(三)申請需求為 Unicode 者:
1.利用造字工具製作相關字型檔。
2.點擊系統選單中「更新套件管理」選項。
3.點擊系統選單中「轉碼對照表」選項。
4.點擊系統選單中「字型/輸入法管理」選項。
七、結案
填表人應於七日內確認司法院資之回覆意見或其新增造字是否正確合用,若有意見並應於司法院問題反應單系統提出;若七日內無異議,即正式結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中文新增字型標準作業程序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2.0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