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中文新增字型標準作業程序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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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辦人對於申請表之審核及回應 (一)檢視申請表各欄位是否填寫完整。 (二)若經司法院資訊處審核不予造字原因為已造字,則將審核結果回覆於司法院問題反應單系統,並填註已造字型之內碼、倉頡碼及注音碼以通知填表人。 (三)若經司法院資訊處審核通過,則同步於 Big5 系統及 Unicode 系統執行造字程序,並於造字完成後,填註已造字型之內碼、倉頡碼及注音碼以通知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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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中文新增字型標準作業程序第5條是關於承辦人對於申請表的審核和回應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承辦人應檢查申請表的各個欄位是否填寫完整。如果司法院資訊處審核結果是已造字,承辦人會在司法院問題反應單系統中回復審核結果,並填寫已造字型的內碼、倉頡碼和注音碼,通知填表人。如果司法院資訊處審核通過,承辦人將同步在Big5系統和Unicode系統中進行造字程序,並在造字完成後填寫已造字型的內碼、倉頡碼和注音碼,通知填表人。 參考資料: 司法院中文新增字型標準作業程序規定。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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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