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閱卷注意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 (二)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請照原件存放。 (三)如有用筆之需,僅得使用鉛筆,並限於卷證以外之紙張為之,必要時得向閱卷室人員洽借。 (四)被告檢閱卷證應遵守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6 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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