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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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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閱卷注意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 (二)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請照原件存放。 (三)如有用筆之需,僅得使用鉛筆,並限於卷證以外之紙張為之,必要時得向閱卷室人員洽借。 (四)被告檢閱卷證應遵守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6 條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7條總共有四項注意事項。根據這些注意事項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一項規定,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這表示當閱覽卷證時,被告或閱卷人員不得進行任何妨害卷證完整性或涉及卷證內容的行為。 2. 第二項規定,閱覽後的文件證物應照原件存放。這表示在閱覽文件證物後,必須將文件證物歸還至原本的位置,確保卷證的完整性和保存。 3. 第三項規定,如果有使用筆的需求,只能使用鉛筆,並且限於卷證以外的紙張上進行記錄。必要時,可以向閱卷室人員借用鉛筆。這表示在閱覽卷證時,如有需要做筆記的情況,只能使用鉛筆,並且只能在卷證以外的紙張上進行記錄,保護卷證的完整性。 4. 第四項提到,被告檢閱卷證應遵守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6條的規範。由於在提問中並未提及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6條的內容,所以無法得出關於該條規則的具體解釋。 以上解釋是基於提供的法條內容得出的,並沒有具體的範例參考資料。

  • 被告名詞
  •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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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 7 條規定:「七、閱卷注意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