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閱卷流程 (一)閱覽實體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閱覽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聲請人若為被告應由法院人員於安全防護設備下操作閱覽之,不得由被告自行閱覽。 2.閱卷前,請先於閱卷聲請書及閱卷登記清單簽名或蓋章,並註記交閱日期及時間。 3.閱卷應於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閱畢後,應將所有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清點無誤後始得離開。 4.聲請人得重製、攝影者,依司法院發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5.聲請人為律師得帶同助理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並在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關於助理之規定於學習律師準用之。6.聲請人如不能於指定或預定時間閱畢,而有續閱之需時,需經承辦書記官另行指定時間。 (二)複製電子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領取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電子卷證複製光碟或自備存取設備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協助存取。 2.領取時,請於閱卷聲請明細上簽名、註記日期及時間,並依司法院發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3.聲請人具律師身分者,得於「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窗口」聲請線上交付方式,經書記官確認繳費狀態並核閱電子卷證,即可於線上調閱電子卷證。 (三)閱卷室開放閱覽時間為本院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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