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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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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閱卷流程 (一)閱覽實體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閱覽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聲請人若為被告應由法院人員於安全防護設備下操作閱覽之,不得由被告自行閱覽。 2.閱卷前,請先於閱卷聲請書及閱卷登記清單簽名或蓋章,並註記交閱日期及時間。 3.閱卷應於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閱畢後,應將所有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清點無誤後始得離開。 4.聲請人得重製、攝影者,依司法院發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5.聲請人為律師得帶同助理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並在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關於助理之規定於學習律師準用之。6.聲請人如不能於指定或預定時間閱畢,而有續閱之需時,需經承辦書記官另行指定時間。 (二)複製電子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領取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電子卷證複製光碟或自備存取設備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協助存取。 2.領取時,請於閱卷聲請明細上簽名、註記日期及時間,並依司法院發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3.聲請人具律師身分者,得於「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窗口」聲請線上交付方式,經書記官確認繳費狀態並閱電子卷證,即可於線上調閱電子卷證。 (三)閱卷室開放閱覽時間為本院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 6 條規定了閱卷的流程。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聲請人應按照指示或預定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進行閱覽。被告若為聲請人,則應由法院人員在安全防護設備下操作閱覽,不得自行閱覽。在閱卷前,聲請人需在閱卷聲請書及閱卷登記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交閱日期及時間。閱卷應在閱卷室進行,不得攜出,閱畢後,應將所有卷宗及證物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清點無誤後方可離開。若聲請人想要複製、攝影卷證,則需按司法院發布的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律師作為聲請人可以攜帶助理一同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但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並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且不得單獨在場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若聲請人無法在指定或預定時間內閱畢,且需要續閱,則需經承辦書記官另行指定時間。 至於複製電子卷證的情形,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聲請人應按照指示或預定領取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電子卷證複製光碟或自備存取設備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協助存取。在領取時,聲請人需在閱卷聲請明細上簽名、註記日期及時間,並按司法院發布的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若聲請人具有律師身分,則可以透過「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窗口」以線上交付方式,書記官確認繳費狀態並核閱電子卷證後,即可在線上調閱電子卷證。 最後,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閱卷室的開放閱覽時間是本院上班日的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 聲請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徵收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 起訴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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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 6 條規定:「六、閱卷流程 (一)閱覽實體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閱覽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