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聲請及受理流程 (一)律師閱卷聲請書狀應載明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案號、案由、股別、開庭日期、聯絡電話、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預定閱卷時間、聲請日期。 (二)聲請預約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或填具「閱卷聲請書」以傳真、電子郵件傳送方式傳送本院刑事閱卷室。另該案委任之律師並得於司法院網站「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服務平台聲請之。 2.於預定之日期、時間至本院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如係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者,請攜帶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或郵件收據。 (三)聲請當日閱卷者 1.應與承辦書記官聯絡閱卷事宜。 2.撰寫閱卷聲請書狀於閱卷當日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後,持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至本院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或至閱卷室填具「閱卷聲請書」提出聲請。 3.聲請複製電子卷證者,需酌留作業時間,不得聲請當日交付。 (四)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應分別填載「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或「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向法院提出之。前述聲請狀得向法院訴訟輔導科、矯正機關索取或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項之書狀範例下載。 (五)法院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由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至指定處所檢閱卷證或預納費用到院領取卷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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