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4

快速跳轉

四、聲請方式 (一)律師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如係複製電子卷證應載明之。 (二)辯護人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於聲請閱卷之同時,應檢附委任狀,但義務辯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或經許可之鑑定人除外。 (三)除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外,不得聲請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但有急迫情形,並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前,得聲請閱卷;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卷證仍在本院者,聲請人亦得聲請閱卷。 (五)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應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四條的規定: (一)律師可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如果需要複製電子卷證,應在聲請中明確載明。 (二)辯護人或代理人在聲請閱卷時,除非已經提出委任狀並獲得審判長許可,否則應檢附委任狀。但義務辯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或經許可的鑑定人例外。 (三)除了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外,在案件開庭期日之前不得聲請閱卷。但在緊急情況下並經審判長許可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四)在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之前,可以聲請閱卷。如果已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卷證仍在本院,聲請人也可以聲請閱卷。 (五)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要求付與卷證影本應以書面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att/34D1EDE8317D86776C26DF7EB6CDA1F1.pdf

  • 聲請閱卷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鑑定名詞
  • 偵查名詞
  • 羈押名詞
  • 期日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 4 條規定:「四、聲請方式 (一)律師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如係複製電子卷證應載明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