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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第一類聲請人律師者,需法院或審判長同意,其閱卷聲請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及本須知關於律師閱卷聲請之規定;被告以外之第二類、第三類聲請人聲請檢閱卷證或交付卷證影本,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及本須知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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