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一類聲請人,非律師者,需法院或審判長同意,其閱卷聲請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及本須知關於律師閱卷聲請之規定;被告以外之第二類、第三類聲請人聲請檢閱卷證或交付卷證影本,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及本須知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3條的規定,非律師的第一類聲請人需要經法院或審判長同意才能閱卷,其閱卷聲請遵循刑事訴訟閱卷規則以及本須知中關於律師閱卷聲請的規定。而除了被告以外的第二類和第三類聲請人,如果想要檢閱卷證或交付卷證影本,也需要按照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和本須知中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交付卷證影本的規定進行。該法條沒有具體的款項,因此無法提供更多關於這一條的詳細解釋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