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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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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人之類型: (一)第一類,得聲請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攝影者: 1.辯護人。 2.最重本刑拘役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3.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4.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6.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含經少年法院同意之律師身分者)。7.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9.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10.訴訟參與代理人(限律師)。 11.上訴抗告三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二)第二類,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者: 1.被告。 2.再審聲請(權)人 3.沒收程序參與人。 (三)第三類,僅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之影本者: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 第一項第一款前三目之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2條》,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的類型包括三類。 第一類聲請人包括以下人士: 1. 辯護人:辯護人有權檢閱卷證、抄錄、重製、攝影等。 2.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3.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4. 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 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6. 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含經少年法院同意之非律師身分者)。 7. 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 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9. 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10. 訴訟參與代理人(限律師)。 11. 上訴或抗告三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第二類聲請人包括以下人士: 1. 被告。 2. 再審聲請(權)人。 3. 沒收程序參與人。 第三類聲請人僅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之影本者: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 按照該須知規定,第一項第一款前三目之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則須經審判長的許可。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_page.php?id=276ff47994f2463a9a54f2574a803002

  • 聲請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專科罰金名詞
  • 被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鑑定名詞
  • 再審名詞
  • 沒收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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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 2 條規定:「二、聲請人之類型: (一)第一類,得聲請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攝影者: 1.辯護人。 2.最重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