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聲請人之類型: (一)第一類,得聲請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攝影者: 1.辯護人。 2.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3.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4.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6.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含經少年法院同意之非律師身分者)。7.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9.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10.訴訟參與代理人(限律師)。 11.上訴或抗告三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二)第二類,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者: 1.被告。 2.再審聲請(權)人 3.沒收程序參與人。 (三)第三類,僅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之影本者: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 第一項第一款前三目之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2條》,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的類型包括三類。 第一類聲請人包括以下人士: 1. 辯護人:辯護人有權檢閱卷證、抄錄、重製、攝影等。 2.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3.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4. 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 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6. 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含經少年法院同意之非律師身分者)。 7. 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 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9. 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10. 訴訟參與代理人(限律師)。 11. 上訴或抗告三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第二類聲請人包括以下人士: 1. 被告。 2. 再審聲請(權)人。 3. 沒收程序參與人。 第三類聲請人僅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之影本者: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 按照該須知規定,第一項第一款前三目之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則須經審判長的許可。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_page.php?id=276ff47994f2463a9a54f2574a8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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