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
- 異動日期:111 年 11 月 0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須知所稱閱卷,包含閱覽實體卷證及複製電子卷證。
二、聲請人之類型: (一)第一類,得聲請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攝影者: 1.辯護人。 2.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3.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4.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6.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含經少年法院同意之非律師身分者)。7.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9.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10.訴訟參與代理人(限律師)。 11.上訴或抗告三審,受委任閱卷之律師。 (二)第二類,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者: 1.被告。 2.再審聲請(權)人 3.沒收程序參與人。 (三)第三類,僅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之影本者: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 第一項第一款前三目之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三、第一類聲請人,非律師者,需法院或審判長同意,其閱卷聲請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及本須知關於律師閱卷聲請之規定;被告以外之第二類、第三類聲請人聲請檢閱卷證或交付卷證影本,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及本須知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
四、聲請方式 (一)律師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如係複製電子卷證應載明之。 (二)辯護人或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於聲請閱卷之同時,應檢附委任狀,但義務辯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或經許可之鑑定人除外。 (三)除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外,不得聲請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但有急迫情形,並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卷證仍在本院者,聲請人亦得聲請閱卷。 (五)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應以書面為之。
五、聲請及受理流程 (一)律師閱卷聲請書狀應載明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案號、案由、股別、開庭日期、聯絡電話、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預定閱卷時間、聲請日期。 (二)聲請預約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或填具「閱卷聲請書」以傳真、電子郵件傳送方式傳送本院刑事閱卷室。另該案委任之律師並得於司法院網站「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服務平台聲請之。 2.於預定之日期、時間至本院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如係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者,請攜帶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或郵件收據。 (三)聲請當日閱卷者 1.應與承辦書記官聯絡閱卷事宜。 2.撰寫閱卷聲請書狀於閱卷當日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後,持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至本院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或至閱卷室填具「閱卷聲請書」提出聲請。 3.聲請複製電子卷證者,需酌留作業時間,不得聲請當日交付。 (四)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應分別填載「刑事被告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或「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向法院提出之。前述聲請狀得向法院訴訟輔導科、矯正機關索取或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項之書狀範例下載。 (五)法院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由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至指定處所檢閱卷證或預納費用到院領取卷證影本。
六、閱卷流程 (一)閱覽實體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閱覽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聲請人若為被告應由法院人員於安全防護設備下操作閱覽之,不得由被告自行閱覽。 2.閱卷前,請先於閱卷聲請書及閱卷登記清單簽名或蓋章,並註記交閱日期及時間。 3.閱卷應於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閱畢後,應將所有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清點無誤後始得離開。 4.聲請人得重製、攝影者,依司法院發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5.聲請人為律師得帶同助理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並在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關於助理之規定於學習律師準用之。6.聲請人如不能於指定或預定時間閱畢,而有續閱之需時,需經承辦書記官另行指定時間。 (二)複製電子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領取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電子卷證複製光碟或自備存取設備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協助存取。 2.領取時,請於閱卷聲請明細上簽名、註記日期及時間,並依司法院發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3.聲請人具律師身分者,得於「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窗口」聲請線上交付方式,經書記官確認繳費狀態並核閱電子卷證,即可於線上調閱電子卷證。 (三)閱卷室開放閱覽時間為本院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七、閱卷注意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 (二)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請照原件存放。 (三)如有用筆之需,僅得使用鉛筆,並限於卷證以外之紙張為之,必要時得向閱卷室人員洽借。 (四)被告檢閱卷證應遵守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6 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