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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當事人。 (二)訴訟代理人(律師身分需經審判長許可)。 (三)特別代理人。 (四)程序監理人。 (五)參加人。 (六)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七)如係受任人聲請閱卷者,本院得審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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