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所稱閱卷,包含閱覽實體卷證、複製電子卷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1.07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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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當事人。
(二)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身分需經審判長許可)。
(三)特別代理人。
(四)程序監理人。
(五)參加人。
(六)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七)如係受任人聲請閱卷者,本院得審核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三、聲請方式
(一)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
(二)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許可者,於聲請閱卷之同時,應檢附蓋有本院收發章之委任狀。
(三)請儘量勿於事件開庭期日聲請閱卷,但釋明有急迫情形並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事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卷證仍在本院者,聲請人仍得聲請閱卷。
四、聲請及受理流程
(一)聲請指定期日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載明卷證之本審級案號、案由、股別、開庭日期、聯絡電話,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
2.等候承辦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及時間。
3.依書記官指定之閱卷日期、時間、攜帶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或郵件收據至本院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
(二)聲請預約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載明閱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預定閱卷時間、聯絡電話,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或填具「閱卷聲請書」以傳真、電子傳送方式傳寄本院閱卷室。
2.於預定之日期、時間至本院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如係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者,請攜帶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或郵件收據。
(三)聲請當日閱卷者
1.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絡閱卷事宜。
2.撰寫閱卷聲請書狀於閱卷當日向本院民事閱卷室提出。
3.聲請複製電子卷證者,需酌留作業時間。
五、閱覽流程
(一)閱覽實體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閱覽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2.閱卷前,請先於閱卷聲請書及閱卷登記清單簽名或蓋章,並註記交閱日期及時間。
3.閱卷應於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閱畢後,應將所有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清點無誤後始得離開。
4.聲請人除閱覽、抄錄卷證外,亦得影印、攝影、電子掃描卷證內容,依司法院發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5.聲請人可攜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清單登記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
6.聲請人如不能於指定或預定時間內閱畢,而有續閱之需時,請提出聲明轉由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二)複製電子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領取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電子卷證複製光碟或自備存取設備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協助存取。
2.領取時,請於閱卷聲請明細上簽名、註記日期及時間,並依司法院發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三)閱卷室開放閱覽時間為本院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六、閱卷注意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
(二)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請照原件存放。
(三)如有用筆之需,僅得使用鉛筆,並限於卷證以外之紙張為之,必要時,得向閱卷室人員洽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1.0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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