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閱覽流程 (一)閱覽實體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閱覽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2.閱卷前,請先於閱卷聲請書及閱卷登記清單簽名或蓋章,並註記交閱日期及時間。 3.閱卷應於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閱畢後,應將所有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清點無誤後始得離開。 4.聲請人除閱覽、抄錄卷證外,亦得影印、攝影、電子掃描卷證內容,依司法院發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5.聲請人可攜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清單登記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 6.聲請人如不能於指定或預定時間內閱畢,而有續閱之需時,請提出聲明轉由承辦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二)複製電子卷證 1.聲請人應依指示或預定領取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電子卷證複製光碟或自備存取設備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協助存取。 2.領取時,請於閱卷聲請明細上簽名、註記日期及時間,並依司法院發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三)閱卷室開放閱覽時間為本院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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