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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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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及受理流程 (一)聲請指定期日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載明卷證之本審級案號、案由股別、開庭日期、聯絡電話,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 2.等候承辦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及時間。 3.依書記官指定之閱卷日期、時間、攜帶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或郵件收據至本院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 (二)聲請預約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載明閱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預定閱卷時間、聯絡電話,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或填具「閱卷聲請書」以傳真、電子傳送方式傳寄本院閱卷室。 2.於預定之日期、時間至本院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如係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者,請攜帶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或郵件收據。 (三)聲請當日閱卷者 1.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絡閱卷事宜。 2.撰寫閱卷聲請書狀於閱卷當日向本院民事閱卷室提出。 3.聲請複製電子卷證者,需酌留作業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第 4 條規定了三種不同的聲請閱卷方式和相應的程序。根據這條條款的解釋,聲請指定期日閱卷的程序包括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詳細載明卷證的相關資訊,然後將聲請書狀遞交給本院的聯合服務中心。之後,等待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和時間,並按照指定的日期和時間攜帶聲請書狀副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到本院的民事閱卷室進行閱卷。聲請預約閱卷的程序需要事先撰寫閱卷聲請書狀,提出閱卷的時間、日期等詳細資訊,然後將書狀遞交給本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或通過傳真或電子方式提交給本院閱卷室。按照預定的日期和時間前往本院閱卷室進行閱卷手續。而聲請當日閱卷的程序是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絡閱卷事宜,然後在閱卷當日向本院的民事閱卷室提出相應的聲請並辦理閱卷手續。如果需要複製電子卷證,則需要考慮相應的作業時間。 根據司法院2019年11月13日修正的《著作權法》第74條,律師、法學院校教師等依法行使職務或執行公務所作發表之講演、論文、著作或其他言論,免費授予公眾、圖書館、學校等以合理方式複製使用之權利。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059號: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AFJUD&w=2c3226a8fc554c83bec4fe63f646f53e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3_print_page.asp?expno=932

  • 期日名詞
  • 案由名詞
  • 股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攜帶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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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第 4 條規定:「四、聲請及受理流程 (一)聲請指定期日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載明卷證之本審級案號、案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