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聲請及受理流程 (一)聲請指定期日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載明卷證之本審級案號、案由、股別、開庭日期、聯絡電話,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 2.等候承辦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及時間。 3.依書記官指定之閱卷日期、時間、攜帶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或郵件收據至本院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 (二)聲請預約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載明閱卷之年度、字別、案號、股別、開庭日期、預定閱卷時間、聯絡電話,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或填具「閱卷聲請書」以傳真、電子傳送方式傳寄本院閱卷室。 2.於預定之日期、時間至本院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如係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者,請攜帶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或郵件收據。 (三)聲請當日閱卷者 1.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絡閱卷事宜。 2.撰寫閱卷聲請書狀於閱卷當日向本院民事閱卷室提出。 3.聲請複製電子卷證者,需酌留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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