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閱卷注意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 (二)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請照原件存放。 (三)如有用筆之需,僅得使用鉛筆,並限於卷證以外之紙張為之,必要時,得向閱卷室人員洽借。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第6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六、閱卷注意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 (二)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請照原件存放。 (三)如有用筆之需,僅得使用鉛筆,並限於卷證以外之紙張為之,必要時,得向閱卷室人員洽借。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第6條的規定,閱卷人在閱覽卷證時,不得在卷證上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閱覽後的文件證物應留存原件。如果有需要使用筆記的話,只能使用鉛筆,並且只限於卷證以外的紙張上進行,必要時可以向閱卷室的人員借用。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卷證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並確保閱覽過程中不對卷證造成任何損害或變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