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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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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閱卷注意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 (二)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請照原件存放。 (三)如有用筆之需,僅得使用鉛筆,並限於卷證以外之紙張為之,必要時,得向閱卷室人員洽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第6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六、閱卷注意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 (二)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請照原件存放。 (三)如有用筆之需,僅得使用鉛筆,並限於卷證以外之紙張為之,必要時,得向閱卷室人員洽借。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第6條的規定,閱卷人在閱覽卷證時,不得在卷證上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閱覽後的文件證物應留存原件。如果有需要使用筆記的話,只能使用鉛筆,並且只限於卷證以外的紙張上進行,必要時可以向閱卷室的人員借用。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卷證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並確保閱覽過程中不對卷證造成任何損害或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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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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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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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第 6 條規定:「六、閱卷注意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他記號。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