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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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學院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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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8 條,即使該學院不是加害單位所屬的機構,一旦接到性騷擾申訴,仍然應該採取適當的緊急處理措施,並在七天內將申訴書和相關資料移送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例如,如果有一起性騷擾申訴,涉及到在法官學院工作的一名教師對一名學生進行性騷擾,並且學生已經向法官學院提出申訴。根據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8 條,該學院應該立即進行緊急處理,例如暫時停職或調離教師,並在七天內將申訴書和相關資料轉交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進行進一步調查和處理。 參考資料: 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2018年1月1日修正)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官方網站
- 非名詞
- 性騷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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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