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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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學院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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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7條的規定,當性騷擾行為經調查確認屬實時,學院應根據情節的輕重程度對加害人進行適當的懲處。此外,學院還應對加害人進行追蹤、考核和監督,以避免再次發生性騷擾行為或報復行為的情況。 這一規定主要強調了對性騷擾行為的處理和追蹤措施,以確保加害人受到適當的懲處,並隨時監督其行為,以預防再次發生不當行為的情況。這是為確保學院環境的安全和公平,並保護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的重要規定。 參考資料: 1. 1998年11月19日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修正案 2. Education Act, 2000(Amendment Guidelines), Ministry of Education, Taiwan
- 性騷擾名詞
- 懲處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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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