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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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學院性騷擾申調會置委員七人,由院長指定人員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必要時得聘學者專家為委員;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派兼之,收受申訴案件及會議幕僚。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性騷擾申調會委員,應按月輪值,以利申訴案件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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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7 條,該要點規定了性騷擾申調會的成員組成、委員人數、任期、開會制度等具體事項。根據該要點的規定,性騷擾申調會的委員共有七人,由法官學院的院長指定並兼任,其中一人被指定為主任委員。委員可以是由學者專家擔任,但必要時才聘用。此外也必須指定執行秘書和幹事各一人,由院長指派人員兼任該職。在委員人數方面,女性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男性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委員的任期為兩年,且為無給職,可以續聘。若有委員缺席,繼任委員的任期將持續到原任期屆滿之日。在性騷擾申調會的開會時,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若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可以指定其他委員代理。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另外,委員應按月輪值,以便進行申訴案件的受理。 參考資料: 「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台灣法官學院, 2019年修正版
- 性騷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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