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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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性騷擾申調會提出申訴: (一)申訴應檢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3、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4、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5、申訴之年月日。 (二)申訴人如以言詞方式提出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含前款所訂內容之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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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8條的規定,當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權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性騷擾申調會提出申訴。申訴應包含以下內容:1)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的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2)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應提供其代理人的相關資料;3)如果有委任代理人,應提供其委任代理人的相關資料,並附上委任書;4)申訴的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5)提出申訴的年月日。如果申訴是口頭提出的,受理人員或單位應該記錄包含上述內容的紀錄,並讓申訴人閱讀或聽到紀錄的內容後確認無誤,然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如果申訴書或言詞紀錄不符合規定,但可以補正的情況,應通知申訴人在十四天內補正。 參考資料: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評議會,《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https://www.judeo.edu.tw/FileHandler?fn=May04/1620970639141.pdf)
- 性騷擾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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