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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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性騷擾申調會調查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簽請主任委員同意後備查,並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決定受理之案件,應自申訴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騷擾申調會評議。 (三)性騷擾申調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四)性騷擾申調會開會時,應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便其申請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性騷擾申調會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六)申訴案件經評議成立時,並得作成懲處、命被申訴人以書面保證不得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其他處理等之建議。評議結果應簽陳院長核定後移請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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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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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名詞
- 隱私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懲處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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