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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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非本人之代理人而代本人提出申訴者。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議決後,再提起申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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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0條,申訴案件不會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 申訴不符合規定的程序,無法通知進行補正,或已通知進行補正但逾期未補正。 (二) 代他人提出申訴而不是當事人本人提出申訴。 (三) 對於同一事由已經進行過申訴審議後,再次提起申訴的情況。 參考資料: 《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最新修訂時間:2021年8月6日)
- 非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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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