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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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調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調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性騷擾申調會應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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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官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1條規定,當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進行時,調查人員在以下情況下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同時,當事人在以下情況下得申請調查人員迴避:(一)調查人員有前述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申請迴避時,應說明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調會提出,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可以提出意見書。若調查人員在申請被准駁前未自行迴避,性騷擾申調會應命其迴避。
- 性騷擾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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